| 索引號: | 002482410/2022-678082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 |
| 發布機構: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 公開日期: | 2022-10-27 |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專利代理行政監管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專利代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委托單位)委托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受托單位)實施專利代理行政監管執法工作。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規定的專利代理監管執法事項。
二、委托權限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對專利代理活動進行監管;
(二)實施《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規定的行政處罰。
三、委托雙方職責
(一)委托單位應當監督、指導受托單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監管執法權限,對受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應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二)委托單位應當對受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政監管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受托單位應當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權,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指導;
(四)受托單位不得越權行政,超越委托權限范圍的行為,由受托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受托單位應加強工作保障,確保委托事項實施到位。執行中如遇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委托單位報告。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