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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2410/2023-678712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質量監督 |
發布機構: |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
08-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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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有關處(室、局)、直屬單位: 現將《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和省安委會《浙江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部署要求,結合市場監管職責和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屆三次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二十五條實施意見,以燃氣相關特種設備安全和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安全作為重點,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人員崗位安全責任,落實地方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依法嚴懲非法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嚴重失信企業,堅決防范遏制涉燃氣安全相關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和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引起的燃氣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綜合治理。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聚焦燃氣氣瓶生產、充裝,以及燃氣灶具、燃氣用連接軟管、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閥、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等燃氣器具產品生產、流通環節,全面系統開展專項整治集中攻堅,堅決守牢安全底線。 ——堅持規范管理、壓實責任。以推動特種設備和工業產品質量“兩個規定”落實為契機,推動配備“兩員”,構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重點監管和跨部門綜合監管等方式,嚴格落實城鎮燃氣相關企業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末端發力終端見效機制,不斷提升燃氣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堅持數字賦能、監管提質。充分運用數字化改革成果,強化數字賦能安全監管,發揮大數據、區塊鏈等信息集成處理的優勢,綜合數據聯查、風險預警等遠程非現場監管技術,構建燃氣領域風險監測體系,高效預警安全隱患,推動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實現安全風險精準防控。 ——堅持標本兼治、實戰實效。牢固樹立“隱患不發現、問題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嚴格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宣傳警示,實現查處一起、震懾一片、規范一批。強化監管執法和失信聯合懲戒,形成覆蓋市場監管領域燃氣安全的信用監管新模式,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三)工作目標。 在前期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礎上,聚焦重點難點問題,用3個月左右時間開展集中攻堅,全面摸清液化石油氣瓶、氣瓶閥門,以及燃氣灶具、軟管、燃氣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等燃氣器具產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底數,實現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相關企業“兩員”全覆蓋;開展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充裝單位、檢驗機構全覆蓋監督檢查和燃氣器具產品全品類監督抽查,建立整治臺賬,切實消除突出風險隱患。再用半年左右時間鞏固提升集中攻堅成效,組織開展“回頭看”,全面完成對排查出風險隱患的整治,健全燃氣氣瓶和燃氣器具產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到2024年底前,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燃氣相關產品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嚴進、嚴管、重罰的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監管機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務 (一)深入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氣瓶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加強液化石油氣瓶制造環節監管。組織開展轄區內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單位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制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氣瓶閥門生產的,要依法及時查處;對已經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生產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瓶閥》等法規標準要求的氣瓶、氣瓶閥門的,以及在50kg“氣液雙相”氣瓶液相閥出口加裝轉換接頭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各實施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要督促相應制造單位以逐批核實的方式開展自查,對未按規定設置電子識讀標志和封頭上未凹印充裝單位標志的氣瓶不予出具監檢合格證明文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處牽頭,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以下均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不再列出) 2.加強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環節監管。組織開展轄區內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充裝許可從事燃氣充裝的單位,依法責令關停,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充裝單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門要求經消防驗收合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對未落實充裝前、后檢查工作,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設計使用年限氣瓶或“黑氣瓶”(經翻新的報廢氣瓶或來歷不明的氣瓶)的,未按要求送檢氣瓶的,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特種設備處牽頭,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環節監管。組織開展轄區內液化石油氣瓶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督促氣瓶檢驗機構提高檢驗工作質量,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組織開展檢驗,檢驗項目不得缺項、漏項,對達到報廢要求的氣瓶要嚴格落實去功能化處理。對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氣瓶法定檢驗,以及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檢驗、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機構和有關人員資質,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特種設備處牽頭,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4.嚴厲查處“問題瓶”。以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為重點,對發現假冒偽劣的“問題瓶”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將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充裝單位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督促氣瓶充裝單位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液雙相”氣瓶及時召回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對發現50kg“氣液雙相”氣瓶液相閥帶轉換接頭的一律清除,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液雙相”氣瓶,要在瓶體上噴涂“氣液雙相瓶”“僅用于氣化裝置”等明顯字樣,在氣相閥、液相閥附近分別噴涂“氣”“液”明顯字樣。對建設、商務等部門發現移送的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氣液雙相”氣瓶,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的,對其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管理,重點查處氣瓶生產單位、充裝單位、檢驗機構等在生產、充裝、檢驗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并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處牽頭,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氣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加大對“問題氣”的復核處置。堅持問題導向,實施分類精準監管,結合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發現較大質量安全風險的液化石油氣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在開展儲氣罐抽查中,增設是否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的指標檢測項目,一旦發現儲氣罐氣質不達標、涉嫌非法摻混“問題氣”的,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并移送有關發證審批機關依法處理,確有違法行為的從嚴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發證審批機關依法吊銷證照,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住建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聯合處置。(產品監管處牽頭,執法稽查處、特種設備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2.全面摸排燃氣器具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底數。對本轄區燃氣器具產品生產和銷售單位進行全面摸排,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和質量安全檔案并錄入信息平臺。緊盯銷售燃氣器具的批發市場和農村、城鄉接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重點區域,做到無遺漏、不打折,并對摸排情況進行動態更新,確保實時掌握生產和經營單位情況。聚焦信用風險高的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單位,強化重點監管。(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計量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燃氣器具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聚焦農村及城鄉接合部的批發市場、商超、五金店等區域,重點檢查燃氣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護裝置,調壓器出口壓力是否不可調節,家用調壓器出口為軟管接頭時是否有切斷安全裝置,商用調壓器出口是否為螺紋連接,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是否有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使用期限,銷售單位是否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假冒偽劣的“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氣器具及配件、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等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立即整改的要即行即改,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要當場查封并依法處置,流通領域的問題要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相關經營主體予以行政處罰,對相關人員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并將處罰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實施聯合懲戒;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進一步追溯源頭。(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燃氣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保障監督抽查經費,實施燃氣器具生產單位全覆蓋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及時查封不合格產品,防止流入市場。在前期監督抽查工作基礎上,對2020年以來國家、省、市、縣四級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的企業進行100%跟蹤抽查。流通領域監督抽查突出城鄉接合部、集貿市場、農村等銷售單位,進一步加大對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儲氣的監督抽查。電子商務領域重點抽查采用“直播”帶貨方式的銷售者以及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同類產品的銷售者,對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實施質量安全責任生產流通雙向追查。建立監督抽查發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風險隱患快速應對機制和產品質量定期抽查機制,防范化解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針對抽查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監督抽查初檢報告后,應立即組織開展核查處置,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涉嫌違法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同時報告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并對生產銷售單位依法實施聯合懲戒。(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強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計量型式批準監管。對家用燃氣器具獲證產品開展認證質量檢查,通過指定實驗室檢測比對,組織認證機構、指定實驗室對家用燃氣器具獲證產品檢查情況根據認證規則進行一致性核查,對存在認證質量問題的認證機構、獲證組織進行查處,重點查處認證機構虛假認證、未按照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規則要求開展認證活動、指定實驗室未按照認證規則和相關標準開展檢驗檢測等行為。開展燃氣器具產品安全排查整治“回頭看”行動,組織開展強制性產品家用燃氣器具認證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未經認證擅自生產、銷售、使用或進口家用燃氣器具產品的行為,嚴肅查處證書注銷、撤銷或暫停期間繼續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的行為。持續開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生產單位型式批準監督檢查,做好數顯燃氣泄漏報警器監督檢查和量值溯源。(合格評定處牽頭,計量處、執法稽查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6.嚴格網絡平臺銷售燃氣器具產品行為監管。壓實網絡交易平臺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針對性約談工作,督促平臺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規范經營,進一步完善平臺燃氣器具用品信息發布審查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平臺內經營者發布的信息加大監控力度(重點針對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同類價格的產品),對平臺內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假冒偽劣產品,立即下架,查清源頭,及時依法處置。(網監分局牽頭,產品監管處、合格評定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氣壓力管道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加強燃氣壓力管道生產環節監管。嚴格實施燃氣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行政許可準入制度,督促相關機構認真開展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和型式試驗,從源頭上嚴把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質量關。督促燃氣壓力管道建設或安裝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前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和申請監督檢驗的義務,嚴肅查處在建燃氣壓力管道未依法進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裝監督檢驗的行為,確保施工告知、安裝監督檢驗覆蓋率達到100%。(特種設備處牽頭,執法稽查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2.強化燃氣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督促燃氣使用單位建立并持續更新燃氣壓力管道及相關壓力容器清單,定期維護“浙江特種設備在線”系統中本單位設備數據信息,制定檢驗計劃,及時申報并配合完成檢驗工作,確保法定檢驗率達到100%。加大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燃氣壓力管道及相關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以及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檢驗、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機構和有關人員資質,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特種設備處牽頭,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城鎮燃氣領域監管執法。 1.加強對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管執法。強化違法線索的監測發現和預警研判,加大對燃氣氣瓶、燃氣器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發現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要及時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場,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堅決依法打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的所有“問題調壓器”,一律沒收銷毀;對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理。將涉及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實施聯合懲戒。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行刑銜接”,通報違法線索,及時移送涉嫌犯罪違法行為。發布典型案例和監督抽查結果信息,以案釋法、以罰促規,強化執法震懾和警示教育。(執法稽查處牽頭,信用監管處、特種設備處、產品監管處、合格評定處、網監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對監管執法工作的督促檢查。著力加強城鎮燃氣領域監管執法力度,對未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責任不實不細不落基層、監管執法“寬松虛軟”等問題,通過重點案件督查督辦、重點地區約談督促、重點領域督查指導等方式強化監管執法責任落實,對有事不理、有責不擔、有案不查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強化行紀銜接。(執法稽查處牽頭,產品監管處、特種設備處、合格評定處、網監分局、價監競爭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燃氣安全監管數字化建設。 1.加強液化石油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動完善液化石油氣瓶制造信息平臺和充裝追溯管理系統,督促制造企業對液化石油氣瓶、氣瓶閥門逐只賦二維碼或加載電子標簽。優化“浙江特種設備在線”應用功能,推動全省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環節信息繼續完善,做好信息追溯,全面提升液化石油氣瓶數字化管理水平。(特種設備處負責) 2.加強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結合我省“全球二維碼遷移計劃”,深入開展“浙品碼”賦碼,建立健全全省燃氣器具產品溯源管理體系,形成數字化追溯鏈。加強對其他部門發現移送的餐飲企業使用的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軟管、灶具等燃氣器具及配件的溯源管理。在慈溪、嵊州燃氣器具產品賦碼基礎上,全省所有強制性認證燃氣器具、燃氣調壓器、燃氣軟管生產單位實現100%賦碼,逐步推動燃氣器具相關產品全量賦碼;銷售單位建立進銷貨臺賬制度,構建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機制。(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計量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燃氣相關產品風險監測預警。持續優化“特安風險指數”大腦產品,對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環節數據信息進行挖掘分析,實現對氣瓶相關單位精準畫像和風險高效預警,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依托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中心,運用“風險預警眼”、“消費品風險預警大腦”等系統,強化燃氣器具產品質量風險信息收集研判,實施輿情動態和苗頭信息的全天候監測,加強風險隱患分析評估,及時發出風險預警信息,并運用消費警示、缺陷召回等手段開展處置,提升風險監測站點末端問題發現能力。(特種設備處、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計量處、質量發展處、執法稽查處、省質科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1.督促燃氣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自查自糾。督促指導液化石油氣瓶、氣瓶閥門生產單位和氣瓶充裝單位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生產單位重點對產品是否滿足現行法規標準要求、液相瓶閥是否安裝或隨瓶配送轉換接頭等開展自查自糾;充裝單位從制度體系和現場管理等方面開展管理評價,重點對是否嚴格落實充裝前后檢查工作,是否有向氣體用戶提供液相瓶閥轉換接頭等開展自查自糾。督促指導燃氣器具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生產企業以原材料進貨檢驗、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為重點,涉及強制性標準的生產企業還需對照強制性國家標準自查,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不得組織生產,已經出廠的產品必須一律召回;銷售企業以進貨來源不明、無執行標準、無廠名廠址、一致性不符、質量低劣產品為重點開展自查,存在上述問題的實行下架處理。對已完成自查自糾但在后續監管過程中發現上述問題的企業,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特種設備處、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執法稽查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落實燃氣相關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主體責任。按照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總體部署,依托“浙江特種設備在線”兩個規定專區,督促指導燃氣管道元件制造、安裝單位以及液化石油氣瓶制造、充裝單位高質量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指導企業按照法規要求完成(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配備,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建立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分級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督促指導企業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完善《(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做到如實記錄、存檔備查,推進企業開展特種設備安全風險隱患自查自糾,確保燃氣壓力管道及液化石油氣瓶生產質量安全和充裝行為規范。督促指導企業自行組織、委托有關機構或依托“浙江特種設備在線”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做好記錄和存檔備查。依托“浙江特種設備在線”對企業(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對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企業立即整改。(特種設備處負責) 3.嚴格落實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督促指導燃氣器具產品生產和銷售單位依據“兩個規定”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自覺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監督。建立燃氣器具生產和銷售單位質量安全檔案并錄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完成燃氣器具產品生產和銷售單位“兩員”配備,建立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產品監管處牽頭,合格評定處、計量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 加強城鎮燃氣工程安裝價格收費監管,重點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增壓(容)費、開口費、通氣費、入網費、清管費、點火費、接駁費等類似明目費用,以及向用戶轉嫁應由自身承擔的建筑區劃紅線外接入工程費用、計量裝置費用等違規收費行為。(價監競爭分局負責) (八)強化燃氣相關標準制定實施。 支持我省相關單位牽頭或參與制修訂《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瓶閥》《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燃氣輸送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及管件》《電磁式燃氣緊急切斷閥》等強制性標準,加快研制《電動式智能燃氣緊急切斷閥》《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等“浙江制造”團體標準。加強標準實施應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特種設備、燃氣器具相關標準宣貫解讀,強化企業落實燃氣安全相關標準主體責任,推動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開展《安全技術防范體系建設技術規范 第8部分:城鎮燃氣供儲場所》《液化天然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等地方標準實施評估,做好標準實施監督和統計分析相關工作。(標準化處牽頭,特種設備處、產品監管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強宣傳教育強化警示震懾。 積極開展燃氣液化石油氣瓶使用安全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各類主流媒體、網站、新聞客戶端、短視頻、微信等載體,積極宣傳燃氣相關特種設備、燃氣器具產品法律法規、安全常識、警示案例、排查整治要求等內容,增強群眾用氣安全意識。廣泛發動燃氣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開展排查整治,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曝光典型違法案例,公示嚴重失信企業和人員名單,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參與、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辦公室牽頭,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管處、產品監管處、特種設備處、合格評定處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堅階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燃氣瓶、灶、管、閥和充裝單位為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實施方案,專題研究部署,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在督促相關企業進行自查自改的基礎上,深挖細查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各環節風險隱患,實行風險隱患清單化管理,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要求,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加強全社會共同監督,協調配合建設、商務、應急、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集中曝光一批典型執法案例,強化警示震懾效果,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二)全面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堅的基礎上,盯牢風險隱患整改,實行動態跟蹤,全面落實風險隱患閉環管控。加強城鎮燃氣及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市場治理整頓,從源頭嚴控增量安全隱患。及時開展排查整治“回頭看”,強化督促指導,確保風險隱患逐項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彈,切實鞏固集中攻堅成效。 (三)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深入剖析城鎮燃氣安全隱患產生的深層次原因,認真總結推廣專項整治中好的經驗做法,整體提升燃氣氣瓶和燃氣器具產品安全管理及本質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省市場監管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以下簡稱省局工作專班,見附件1),負責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省局各相關處(室、局)、直屬單位,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及時協調解決專項整治中的重大問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工作專班,明確負責人和專班工作人員,加強統籌協調,落實任務分解。要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牽頭抓,其他領導協同抓,職能部門和技術機構共同行動的工作機制。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專項方案,按照專項整治任務細化工作舉措,明確職責分工和任務清單,對標對表制定任務推進計劃和時間節點,清單化組織實施,切實把燃氣安全的責任和壓力傳導到基層末梢,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 (三)強化工作協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商務、應急、公安、消防等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加強監管數據信息共享,強化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各環節聯合監管、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報告。 (四)強化閉環管控。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近年來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深入分析研判,精準識別重大風險,落實清單化管控措施,把“細查、嚴管、重罰、實改”八字要求貫穿工作的全方面、全過程、全流程,做到善于發現問題、精于治理問題和勤于解決問題。 (五)強化督導檢查。省局將應用數字化系統,動態晾曬各地任務進度情況,將任務完成及時率、完成質量作為省局年度綜合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并將以四不兩直、線上線下聯動的方式,組織開展專項調研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于2023年8月30日前將本地區市場監管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負責人、聯絡員名單及專項方案報省局工作專班。各設區市工作專班于2023年8月31日前報送《燃氣器具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表》(見附件2)中涉及生產、銷售企業摸底調查情況,自9月起每月20日前上報《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成果統計表》(見附件3)、《燃氣器具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表》和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并梳理總結本地區專項整治行動成果,匯總形成階段性工作總結,分別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12月20日前報送省局工作專班。 聯系電話:省局特種設備處徐 潔0571-89761433 省局產品監管處趙漢橋0571-89761425 省局執法稽查處李金陽0571-89765046 附件:1.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名單 2.燃氣器具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情況表 3.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成果統計表 附件1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名單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總局《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強我省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經研究,省局決定組建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一、人員組成 組 長:張文杰 黨委書記、局長 副組長:章一文 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 璇 黨委委員、副局長 陳建良 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成 員:陸立權 辦公室主任 周 翼 平安建設處 石增根 執法稽查處處長 王 青 信用監管處處長 田 軍 產品監管處處長 郭順松 特種設備處處長 何 虹 計量處處長 張克和 標準化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酈 東 合格評定處處長 金 翔 網監分局局長 朱小都 價監競爭分局局長 二、專項小組 工作專班下設綜合協調組、特種設備安全組、燃氣器具產品安全組、執法指導組、宣傳教育組五個專項小組。 (一)綜合協調組 主要負責統籌協調專項整治行動。做好部門協調、機制完善、會議組織、跟蹤督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編寫重要工作文件、匯報材料,及時向總局專班報送專項整治行動成果與階段性工作總結;協調處置城鎮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督查工作落實情況。 組長:郭順松 組員:鄭建偉(特種設備處)、徐潔(特種設備處)、趙漢橋(產品監管處)、李金陽(執法稽查處)、黃迪亮(平安建設處)、謝浩平(省特科院) (二)特種設備安全組 主要負責液化石油氣瓶、燃氣壓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強化燃氣氣瓶制造、充裝、檢驗環節監管,嚴格落實燃氣氣瓶充裝單位主體責任,加強燃氣氣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完善氣瓶充裝許可要求和監督抽查機制,嚴肅查處“問題瓶”和燃氣氣瓶充裝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加強燃氣壓力管道生產環節監管,嚴格落實燃氣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制度;主動推動總局完善燃氣相關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配合做好相關標準宣貫。 組長:郭順松 組員:鄭建偉(特種設備處)、徐峰(特種設備處)、李金陽(執法稽查處)、謝諾(信用監管處)、程茂(省特科院)、劉冀(標準化處) (三)燃氣器具產品安全組 主要負責燃氣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強化對液化石油氣的質量安全監管,對燃氣具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摸排,對燃氣具生產單位開展全覆蓋監督抽查;加大燃氣器具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力度,對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單位發現移送的“問題灶、管、閥”進行溯源管理,及時發布燃氣器具消費提示;嚴格落實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持續完善和落實燃氣器具準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機制;主動推動總局修訂燃氣器具相關產品標準,配合做好相關標準宣貫。 組長:田軍 組員:趙漢橋(產品監管處)、毛錦林(合格評定處)、關致穎(計量處)、劉冀(標準化處)、李金陽(執法稽查處)、樓萬(網監分局)、謝諾(信用監管處) (四)執法指導組 主要負責監管執法薄弱環節排查整治。加強對監管執法工作的督促指導,切實加強城鎮燃氣領域監管執法力度;對燃氣氣瓶、燃氣器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加強監管執法;加強城鎮燃氣工程安裝價格收費監管,整治各類違規收費行為;曝光城鎮燃氣安全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 組長:石增根 組員:李金陽(執法稽查處)、樓萬(網監分局)、薛艷(價監競爭分局) (五)宣傳教育組 主要負責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媒介、掛圖、公益廣告等宣傳介質,通過編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類方法手段,廣泛進行燃氣相關特種設備,燃氣器具產品法律法規、安全常識、案例警示等內容宣傳教育。 組長:陸立權 組員:杜文博(辦公室)、李金陽(執法稽查處)、謝諾(信用監管處)、趙漢橋(產品監管處)、詹秀明(特種設備處)、劉冀(標準化處)、樓萬(網監分局)、薛艷(價監競爭分局)、程茂(省特科院)
附件3 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 行動成果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注:報送數據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以來的累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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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