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工作機制,正確引導、妥善處置市場監管輿情,結合省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輿情,是指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志、互聯網等各類媒體反映的涉及市場監管工作和形象的報道及評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省局建立輿情監測與應對處置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處室、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輿情監測、研判、應對處置、準備口徑等相關工作,指定一名處級領導干部負責本單位的輿情應對處置工作,直接負責協調處理本單位的輿情相關事宜;同時指定一名網絡輿情聯絡員,負責聯絡事宜。
第四條 涉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輿情,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涉事責任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地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應對處置。當發生特別重大輿情事件,應及時報送省局。
第五條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工作。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要建立健全輿情監測和應對機制,明確輿情工作負責人、單位及聯絡員。各單位形成分管領導統一指揮、網絡輿情聯絡員溝通反饋、各單位積極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輿情監測
第六條 建立輿情監測機制。辦公室組織新聞中心等相關單位開展涉及市場監管輿情信息的監測工作,通過建立和使用輿情監測平臺及其專業服務,迅速捕捉相關報道評論,密切跟蹤輿情走向,做到及時發現、全面收集、數據分析、實時匯報、加強預警。
第七條 輿情收集與預警。根據輿情監測信息,新聞中心編發《今日輿情》等輿情信息,及時反映市場監管日常輿情動態。將市場監管領域發生的重大輿情案例及時編發輿情專報,同時按月度、季度等時間節點總結編寫月度、季度及半年度輿情分析報告。各類輿情報告經辦公室審核、報省局領導同意后轉達相關單位。
第八條 輿情反饋。省局各處室、單位、各市(縣、區)局應關注業務職能所涉領域以及轄區內的輿情動態,對辦公室預警的輿情以及自身發現的可能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工作動態或相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置,及時通過辦公室向局領導通報處置情況。
第九條 建立重大敏感網絡輿情信息協作工作制度,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做好每月重大敏感網絡輿情風險點報送工作。
第四章 輿情分級與應對處置
第十條 輿情分級。根據網絡輿情的影響力和發展態勢,將輿情分為三級:一級(特別重大)輿情、二級(重大)輿情、三級(一般)輿情。
一級(特別重大)輿情是指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有可能形成重大網絡熱點事件的苗頭性輿情,或本屬二級輿情,因處置不當,導致發展態勢進一步擴大的網絡輿情。
二級(重大)輿情是指網上影響較大、可能會引發網絡熱點事件的輿情,或本屬三級輿情,因處置不當,導致發展態勢進一步擴大的網絡輿情。
三級(一般)輿情是指網站的一般爆料、投訴、普通訴求等方面需要及時解決的網絡輿情。
第十一條 輿情研判。各處室和有關單位根據辦公室提供的輿情監測信息,視情況協調相關處室按照輿情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判定輿情等級并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二條 依據綜合研判確定的輿情等級,實行分類處置。
(一)一級(特別重大)輿情,在限定時間內將事件通報至省局主要領導和輿情事件涉及的主要單位負責人。省局根據輿情研判情況啟動輿情應急處置預案。在限定時限內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媒體采訪等方式進行回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二)二級(重大)輿情,在限定時間內,涉事單位將事件通報至省局主要領導。由涉事單位研判討論應對方案,并根據最新輿情發展趨勢,提出處置方案。
(三)三級(一般)輿情,以輿情快報形式發出預警,借由專業軟件搜集歸納市場監管系統內部熱點新聞信息,每日一期紙質快報,呈報省局領導,印發至各單位,予以關注。
第十三條 輿情回應。由局領導視情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重大和特別重大輿情的回應工作。輿情回應包括準備口徑、組織回應、輿情跟蹤和評估總結。
(一)準備口徑。由相關單位研究擬定回應口徑,并報省局領導審定。同時,經省局領導同意,視情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上報,通報省政府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等單位,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組織回應。各單位根據輿情發展情況,制定輿情回應方案,報省局領導審定,由省局領導確定主回應人后,通過發布新聞通稿、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記者采訪、要求專家解讀等形式,回應社會關切。省局相關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回應輿情。
(三)輿情跟蹤。輿情回應后,由新聞中心及相關單位持續跟蹤監測輿情,并根據輿情變化趨勢研判決定是否需要準備后續回應口徑。
(四)評估總結。根據輿情處理速度、社會影響、輿論反饋等因素進行評估總結,重大輿情和特別重大輿情得到有效處置后,各單位要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反思,對下階段輿情走勢進行分析研判。
第十四條 對因為網絡輿情處置不力,或不按要求開展輿情引導,遲報、瞞報、漏報、謊報信息,未經批準擅自對外發布和泄露信息,造成重大消極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上報省局領導,進行通報處理,各單位、市(縣、區)局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同時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輿情應對處置檔案,將優秀的輿情應對案例記錄在案,將總結報告存入案例庫,為應對未來的網絡輿情提供指導借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參照本辦法,在同級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單位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索引號: | 002482410/2024-678399 | 主題分類: |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4-07-12 |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工作機制,正確引導、妥善處置市場監管輿情,結合省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輿情,是指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志、互聯網等各類媒體反映的涉及市場監管工作和形象的報道及評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省局建立輿情監測與應對處置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處室、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輿情監測、研判、應對處置、準備口徑等相關工作,指定一名處級領導干部負責本單位的輿情應對處置工作,直接負責協調處理本單位的輿情相關事宜;同時指定一名網絡輿情聯絡員,負責聯絡事宜。
第四條 涉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輿情,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涉事責任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地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應對處置。當發生特別重大輿情事件,應及時報送省局。
第五條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工作。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要建立健全輿情監測和應對機制,明確輿情工作負責人、單位及聯絡員。各單位形成分管領導統一指揮、網絡輿情聯絡員溝通反饋、各單位積極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輿情監測
第六條 建立輿情監測機制。辦公室組織新聞中心等相關單位開展涉及市場監管輿情信息的監測工作,通過建立和使用輿情監測平臺及其專業服務,迅速捕捉相關報道評論,密切跟蹤輿情走向,做到及時發現、全面收集、數據分析、實時匯報、加強預警。
第七條 輿情收集與預警。根據輿情監測信息,新聞中心編發《今日輿情》等輿情信息,及時反映市場監管日常輿情動態。將市場監管領域發生的重大輿情案例及時編發輿情專報,同時按月度、季度等時間節點總結編寫月度、季度及半年度輿情分析報告。各類輿情報告經辦公室審核、報省局領導同意后轉達相關單位。
第八條 輿情反饋。省局各處室、單位、各市(縣、區)局應關注業務職能所涉領域以及轄區內的輿情動態,對辦公室預警的輿情以及自身發現的可能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工作動態或相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置,及時通過辦公室向局領導通報處置情況。
第九條 建立重大敏感網絡輿情信息協作工作制度,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做好每月重大敏感網絡輿情風險點報送工作。
第四章 輿情分級與應對處置
第十條 輿情分級。根據網絡輿情的影響力和發展態勢,將輿情分為三級:一級(特別重大)輿情、二級(重大)輿情、三級(一般)輿情。
一級(特別重大)輿情是指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有可能形成重大網絡熱點事件的苗頭性輿情,或本屬二級輿情,因處置不當,導致發展態勢進一步擴大的網絡輿情。
二級(重大)輿情是指網上影響較大、可能會引發網絡熱點事件的輿情,或本屬三級輿情,因處置不當,導致發展態勢進一步擴大的網絡輿情。
三級(一般)輿情是指網站的一般爆料、投訴、普通訴求等方面需要及時解決的網絡輿情。
第十一條 輿情研判。各處室和有關單位根據辦公室提供的輿情監測信息,視情況協調相關處室按照輿情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判定輿情等級并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二條 依據綜合研判確定的輿情等級,實行分類處置。
(一)一級(特別重大)輿情,在限定時間內將事件通報至省局主要領導和輿情事件涉及的主要單位負責人。省局根據輿情研判情況啟動輿情應急處置預案。在限定時限內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媒體采訪等方式進行回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二)二級(重大)輿情,在限定時間內,涉事單位將事件通報至省局主要領導。由涉事單位研判討論應對方案,并根據最新輿情發展趨勢,提出處置方案。
(三)三級(一般)輿情,以輿情快報形式發出預警,借由專業軟件搜集歸納市場監管系統內部熱點新聞信息,每日一期紙質快報,呈報省局領導,印發至各單位,予以關注。
第十三條 輿情回應。由局領導視情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重大和特別重大輿情的回應工作。輿情回應包括準備口徑、組織回應、輿情跟蹤和評估總結。
(一)準備口徑。由相關單位研究擬定回應口徑,并報省局領導審定。同時,經省局領導同意,視情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上報,通報省政府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等單位,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組織回應。各單位根據輿情發展情況,制定輿情回應方案,報省局領導審定,由省局領導確定主回應人后,通過發布新聞通稿、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吹風會、接受記者采訪、要求專家解讀等形式,回應社會關切。省局相關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回應輿情。
(三)輿情跟蹤。輿情回應后,由新聞中心及相關單位持續跟蹤監測輿情,并根據輿情變化趨勢研判決定是否需要準備后續回應口徑。
(四)評估總結。根據輿情處理速度、社會影響、輿論反饋等因素進行評估總結,重大輿情和特別重大輿情得到有效處置后,各單位要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反思,對下階段輿情走勢進行分析研判。
第十四條 對因為網絡輿情處置不力,或不按要求開展輿情引導,遲報、瞞報、漏報、謊報信息,未經批準擅自對外發布和泄露信息,造成重大消極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上報省局領導,進行通報處理,各單位、市(縣、區)局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同時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輿情應對處置檔案,將優秀的輿情應對案例記錄在案,將總結報告存入案例庫,為應對未來的網絡輿情提供指導借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參照本辦法,在同級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單位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