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2482410/2025-00013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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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5-
0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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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讀】 關于《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的政策解讀 一、《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2023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2023年9月28日,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貫徹《辦法》和《規定》,《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需作相應修訂;2022年底疫情防控轉段后,有關對進口冷鏈食品使用“浙冷鏈”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要求也已取消,《規范》也需作相應刪除。 二、《規范》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上位法有變化 《辦法》調整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入場查驗要求,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列為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有效憑證之一,對聲稱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留存的相關信息,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本次修訂對原《規范》“(二)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中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1.第一款將“應當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修改為:“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對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查驗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查驗并留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入場日期等信息。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2.刪除第二款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相關內容。 3.將第三款中“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修改為:“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在句末增加“憑證中含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供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進貨信息。” 4.將第四款中“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修改為:“食用農產品的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將“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認證標識,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識等)”修改為:“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自檢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規定》明確了納入追溯主體范圍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開展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的法定義務、錄入或確認追溯信息要求和對未按要求錄入、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追溯信息、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追溯碼的相應罰則。本次修訂對原《規范》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1.第三條、第四條經整合修改為:“第三條 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義務,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按批次追溯。” “第四條 納入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主體范圍的食品銷售者應按規定使用“浙食鏈”系統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登記,鼓勵所有食品銷售者使用“浙食鏈”系統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登記。” 2.第五條在原第十四條基礎上修改為:“‘浙食鏈’系統中有關合格證明的電子憑證具有與相應紙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后面保留條目數作相應修改。 3.增加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納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定》中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相關要求內容。 (二)工作內容有變化 由于疫情防控已經轉段,浙冷鏈有關業務已經停止,本次修訂對原《規范》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1.第一條中刪除“‘浙江省冷鏈食品閉環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浙冷鏈’)等數字化系統”。 2.刪除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三、《規范》的修訂有什么意義? 《規范》的修訂,實現了與《辦法》和《規定》等新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對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重新進行了細化規定,有助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通過制定《規范》,不但將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要求及相應罰則進行集成融合,而且能夠細化需查驗的供貨者資質證明、合格證明文件等證明資料的具體內容,為食品銷售者、市場監管部門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提供保障。加快構建數字化食品安全全鏈條追溯體系,明確了情節嚴重情形和履責到位依法免予處罰情形,有效推進食品銷售者運用數字化系統賦碼掃碼進行食品及食用農產品交易,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