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愛華代表:
您在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規范和清理法律咨詢公司(法律咨詢中心)的建議》(嘉7號)收悉。經會商省司法廳,現答復如下:
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登記和管理,司法部和原國家工商總局曾聯合下發過《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89司發辦字第117號)、《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清理整頓和重新審查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0〕095號)、《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司發通〔1992〕062號)等三部規范性文件,明確申請人持司法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規定,2004年8月,司法部經商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廢止<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三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司發通〔2004〕117號),取消對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行政審批,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不再需司法部門審批。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從主體資格、行業門檻、業務范圍等都有著本質區別。一直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嚴把注冊登記關,凡涉及律師事務所業務的一律不予登記,經營范圍僅限解答法律咨詢、代理非訴訟事務等一些不涉及律師事務所業務的范圍。截至2019年5月30日,我省共登記名稱中含有“法律咨詢”或“法律咨詢服務”的市場主體381家。
目前我省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仍存在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服務內容超越權限等現象,一些個人或咨詢機構打著“法律咨詢”“代辦鑒定”等旗號,利用當事人對司法流程、標準不熟悉、信息不對稱,從而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當事人合法利益,影響司法公信力。近年來,我局加強與部門間聯合共管,共同強化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2016年,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原省工商局、原浙江保監局、原省物價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處理相關工作的通知》(浙司〔2016〕145號),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銀保監局籌備組又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處理相關問題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浙司〔2018〕163號),對打著“法律咨詢”“代辦鑒定”的旗號,利用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流程、標準不熟悉,憑靠信息不對稱,通過買斷、代理傷者索賠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進行了聯合整治。
為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優化法律服務環境,促進法律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下一步,我局將協同相關部門加大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把好企業登記準入關。嚴格把好注冊登記關,明確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司法鑒定、法醫鑒定、訴訟代理”字樣。建立與部門間的黑名單制度,對列入法律咨詢服務黑名單的機構或人員,將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二是完善部門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協作等機制,合力抓好對非法法律服務機構的打擊工作。建立定期協商機制,指定專人定期進行交流,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會商,做好信息互聯互通,進一步形成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三是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通過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開通舉報熱線、走訪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整治,堅決打擊“黑律師”、“黑法律中介”,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支持合法的律師事務所開展正常有序的經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 索引號: | 002482410/2025-679057 | 主題分類: | |
| 發布機構: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 公開日期: | 2025-06-20 |
王愛華代表:
您在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規范和清理法律咨詢公司(法律咨詢中心)的建議》(嘉7號)收悉。經會商省司法廳,現答復如下:
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登記和管理,司法部和原國家工商總局曾聯合下發過《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89司發辦字第117號)、《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清理整頓和重新審查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0〕095號)、《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司發通〔1992〕062號)等三部規范性文件,明確申請人持司法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規定,2004年8月,司法部經商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廢止<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三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司發通〔2004〕117號),取消對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行政審批,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不再需司法部門審批。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從主體資格、行業門檻、業務范圍等都有著本質區別。一直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嚴把注冊登記關,凡涉及律師事務所業務的一律不予登記,經營范圍僅限解答法律咨詢、代理非訴訟事務等一些不涉及律師事務所業務的范圍。截至2019年5月30日,我省共登記名稱中含有“法律咨詢”或“法律咨詢服務”的市場主體381家。
目前我省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仍存在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服務內容超越權限等現象,一些個人或咨詢機構打著“法律咨詢”“代辦鑒定”等旗號,利用當事人對司法流程、標準不熟悉、信息不對稱,從而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當事人合法利益,影響司法公信力。近年來,我局加強與部門間聯合共管,共同強化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2016年,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原省工商局、原浙江保監局、原省物價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處理相關工作的通知》(浙司〔2016〕145號),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銀保監局籌備組又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處理相關問題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浙司〔2018〕163號),對打著“法律咨詢”“代辦鑒定”的旗號,利用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流程、標準不熟悉,憑靠信息不對稱,通過買斷、代理傷者索賠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進行了聯合整治。
為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優化法律服務環境,促進法律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下一步,我局將協同相關部門加大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把好企業登記準入關。嚴格把好注冊登記關,明確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司法鑒定、法醫鑒定、訴訟代理”字樣。建立與部門間的黑名單制度,對列入法律咨詢服務黑名單的機構或人員,將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二是完善部門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協作等機制,合力抓好對非法法律服務機構的打擊工作。建立定期協商機制,指定專人定期進行交流,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會商,做好信息互聯互通,進一步形成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三是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通過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開通舉報熱線、走訪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整治,堅決打擊“黑律師”、“黑法律中介”,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支持合法的律師事務所開展正常有序的經營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