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2410/2025-679114 | 主題分類: | |
發布機構: |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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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細則》(2025年修訂版)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5-
08-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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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讀】 現將新修訂后的《浙江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自2022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以來,我省配套出臺的《細則》(浙市監公〔2022〕15號)對規范機構行為、加強安全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2025年,總局發布第8號公告(第1號修改單),對核準規則進行了重要修改,涉及核準共享條件、申請文書、乙類機構核準項目擴展以及人員、設備、場地等新要求(如檢驗檢測持證人員占比不低于60%、鼓勵購買意外險、明確外委管理等)。 二、修訂目的 本次《細則》的修訂,緊密對接國家最新要求,聚焦我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實際,通過嚴格資質門檻、擴展服務能力、壓實安全責任、優化審批流程、強化全程監管,構建了更加科學、規范、高效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與監管體系。 三、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及其第1號修改單。 四、修訂過程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處于2025年3月啟動《細則》的修訂工作,通過召開專題會議、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形式,充分采納吸收省內特檢種設備檢機構意見基礎上形成《細則》修訂稿初稿。2025年4月《細則》修訂稿初稿在系統內進行征求意見,共征集到意見和建議9條,吸收采納5條。根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各特檢機構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細則》修訂稿征求意見稿。2025年6月4日至6月11日,通過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修改意見。經特種設備處處務會討論,并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后,報請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形成《細則》送審稿。 五、修訂內容及政策解讀 修訂后的《細則》主要包括總則、檢驗檢測機構資格核準、監督管理、附則等4個章節33條。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嚴格準入條件,明確關鍵要求 界定“全職人員”含義,明確滿足核準資源條件的檢驗檢測人員須為申請單位的全職工作人員,即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由機構繳納唯一基本養老保險、有明確崗位和辦公地點、履行崗位職責且有可追溯工作見證的人員。允許聘用已退休持證人員從事檢驗工作,但明確其不得作為機構核準的資源條件進行申報。明晰核準共享機制,允許申請單位共享其下屬單位(包括設立的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全資或控股≥51%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資源條件。要求被共享的下屬單位必須實際從事檢驗工作,并至少滿足一項核準項目的人員和設備配置要求。 (二)擴展檢驗能力,服務安全需求 大幅增加乙類機構核準項目并擴大參數范圍,將乙類檢驗機構可核準的檢驗項目由原來的19項增加至26項。如增加了小于22MPa的蒸汽鍋爐、長輸管道、大型游樂設施、索道等項目的檢驗核準,同時相關項目的參數范圍也得到擴展。 修訂后,乙類機構的檢驗范圍(包含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基本覆蓋所有特種設備項目。 (三)嚴格外委管理,壓實主體責任 明確要求無損檢測的外委方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質,且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外委的檢測結果負全責。要求機構建立健全涵蓋業務委托、質量技術、檢驗檢測、安全環境、結算、廉潔自律風險等環節的對外委活動的全過程管理和監督機制,確保外委活動規范、安全、可控。 (四)規范內容表述,提升監管效能 對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號修改單統一調整術語表述,修改了核準《申請書》、重新規定了《檢驗機構核準證》填寫要求、調整對承壓類檢驗師檢驗員表述、補充了機構核準資源條件要求等,推動《細則》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及第1號修改單形成統一體系。 六、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本《細則》解讀機關: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郵政編碼:310012,聯系電話:0571-897614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