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2410/2025-679093 | 主題分類: | |
發布機構: |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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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廢止〈關于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等4件地方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5-
08-
01
0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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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關于廢止《關于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等4件地方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市監注〔2025〕X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2004年以來,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關于省屬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等精神,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并印發了《關于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浙工商企〔2004〕7號)、《關于發揮工商登記職能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若干意見》(浙工商企〔2012〕4號)、《關于貫徹國務院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工商企〔2013〕28號)、《關于支持海寧市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若干意見》(浙工商企〔2013〕30號)等4件地方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等4件規范性文件”)。《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等4件規范性文件實施以來,為全省推進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的登記注冊、切實推動企業兼并重組、放寬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支持海寧市要素市場化配置等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等法規文件相繼出臺,《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等4件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新的規定和要求。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市場準入壁壘清理整治行動 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發改體改〔2025〕511號)等規定,《事業單位改制登記的若干意見》等4件規范性文件應予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