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2410/2025-679104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9 |
文號: | 浙市監人〔2025〕14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SP68-2025-0013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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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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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優化我省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條件,促進評審工作科學化、規范化,進一步激發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才創新活力,結合我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評審實際,省市場監管局修訂了《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8月9日 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質量技術基礎領域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種設備專業人才選拔機制,促進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特種設備行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其中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評聘結合原則執行。 第三條 對申報特種設備專業的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建立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體系,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種設備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保障特種設備安全,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促進特種設備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第六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相應理、工學科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得相應理、工學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或相應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需轉評特種設備及相關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且取得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與取得特種設備及相關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因崗位變更,實際從事特種設備專業相關工作1年以上,可申請轉評。 (五)按照《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取得成果、業績達到規定分值。申報所需達到的規定分值由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確定,在每年評審通知中予以明確。 (六)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前8名)獲獎人員,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2.行業國際標準/國際建議主導制訂者(排名前三),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第七條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需近3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 第八條 繼續教育要求:申報人員應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申報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特種設備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技術水平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在更好履行特種設備安全保障職能、提升特種設備產業發展水平、服務地方經濟等方面,能提出專業技術相關發展規劃,分析、研究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培養下一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完成1項(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本單位關鍵技術或重點工藝的研究、設計、生產,或引進、消化、吸收、創新上述關鍵技術或重點工藝,通過實際生產檢驗或經同行專家評議,達到技術要求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項目驗收報告、財務數據為準)。 2.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人員,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新產品認定。 3.為主編制特種設備行業調研報告、發展規劃、質量或技術分析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事故分析報告、應急技術方案1篇以上,并經所在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采納實施。 4.完成科研項目(排名前六或子課題排名前三)1項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5.為主建設完成各級政府部門重點實驗室(含工程技術中心)、企業研究院、研發中心、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創新平臺(載體)、質檢中心等1項以上。 6.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共2項。 7.參與完成國家、行業、省級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或為主完成縣級以上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團體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企業技術標準2項以上。 8.在國家重點工程和浙江省重點項目中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和檢驗檢測工作,擔任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或在特種設備專項檢查或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并解決特種設備重大安全隱患,對保障特種設備安全有實績貢獻。(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9.為主編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全國專業性學術會議或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發表高質量論文2篇(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0.中國專利獎獲獎人員。 11.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知識產權獎)(主要貢獻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與特種設備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特種設備是指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二)第六條第二款相應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是指:質量工程師(200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取得的職業資格)等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三)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項。 (四)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或經國家政府部門授權,具有推薦國家級政府科技獎的社會團體所設立的由國家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獎項。關于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曾獲得的市(廳)級科技成果獎在具體評審中予以考慮。 (五)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六)“主持”是指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總體設計、論證的項目負責人或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負責人,“為主”是指項目(包括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排名前三(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準)。 (七)“專業學術刊物”是指取得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或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刊號的專業學術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九)“年”均為周年。 第十二條 申報人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并作為以后申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下列違規行為取得的職務任職資格,一經核實立即由人力社保部門或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一)明知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者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上未反映的; (四)在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五)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參照本評價條件實施,具體評價標準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市監人〔2020〕9號)廢止。 附件:1.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 2.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崗位業績評分參照表 3.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常用資質證書清單 附件1
附件2 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崗位業績評分參照表
附件3 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常用資質證書清單
資質證書根據國家和我省職業資格目錄,經評審委員會認定后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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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特種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 |